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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爆危险物品保管办法有哪些

2024-12-29 来源:柱子科技
第1种观点: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量刑如下:1、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非法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2、非法储存爆炸装置的;3、非法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4、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5、多次非法储存弹药、爆炸物的;6、虽未达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5千克以上、雷管150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爆索150米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立案标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定期测温检查。 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能混存。 4、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 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5、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 应隔离存放。 6、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7、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 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8、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 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9、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 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 完整。 11、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1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 13、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存储在专用仓库、专用场所或专用存储室内,存储方式、方法与存储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14、运输危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汽车或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15、严禁带火种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16、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17、液体危险品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18、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19、库房、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20、易燃、易爆液化气体,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21、危险物品装卸前,应检查仓库、货区、车体应干燥,车内不得留有残渣。 22、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并且随时检查,使其运行正常。 法律依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及使用制度》 总则一、《危险货物品名901、本制度所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I2268-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毒害品、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爆化学物品。 1、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3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第2种观点: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燃液体罐式输送车辆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和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及废弃过程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性质而可能对人身、财产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为了保障公共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处置过程。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必须遵守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燃液体罐式输送车辆技术条件》等。这些标准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储存条件、运输方式、装卸方式、应急处置等方面。只有遵守这些标准和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才是合法的。需要提醒的是,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时,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并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此外,政府部门也会对企业进行监管、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准有哪些?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准包括国际上通行的联合国《化学品危险性等级及其标识》(简称“紫皮书”),以及我国制定的《GB 30000.2-2013 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等标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燃液体罐式输送车辆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和规定。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公共安全,政府也会对企业进行监管、检查和评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装卸、运输、交易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

第3种观点: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是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法律依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五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和分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识读电子追踪标识可显示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第二十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同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通报,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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