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的基本卫生要求如下:
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6、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7、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8、感官性状良好:无色、无臭、无味,无肉眼可见物;
9、流行病学上安全:无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无介水传染病发生的可能;
10、化学组成上对人体无害:所含化学物不超过最高容许浓度,不影响人体健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