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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规定和卫生规范

来源:柱子科技

法律分析: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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