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柱子科技。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来源:柱子科技

提要近两年来,我国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在增加筹资额度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多只股票跌到发行价甚至跌破发行价等现象的出现,使现行新股发行制度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因此,改革现行新股发行制度势在必行。

一、我国现行新股发行制度概述

二、我国现行新股发行制度的问题

随着新一轮牛市到来,新股发行制度的问题逐渐暴露。总的来看,可以从新股发行定价和资金申购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新股发行定价的问题

1、高市盈率发行。摊薄后的新股发行市盈率平均为29.6倍,其中中国远洋达到最高98.67倍,超过了定价改革前____88倍发行市盈率的纪录。这种高市盈率发行制造了一级市场的泡沫,使发行价格偏高。

2、询价机制的不足。发行价格偏高的本质在于询价机制的不足:

1机构投资者只是发行价格的决定者,而不是维护者。理论上的询价制,是将股票发行定价信息公开化,使资金供求双方公平地获得有效信息。而且,向

浅析中国

SMBA2014无锡周荣锴

摘要:健全的新股发行制度是股份制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条件,也是证券市场建设的基础环节。本文从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变迁、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现状、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方向等方面阐述了新股发行制度推行注册制的必要性和改革思路。

关键词:新股发行改革注册制

健全的新股发行制度是股份制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条件,也是证券市场建设的基础环节。股票发行是指、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程序是最典型的审核程序,奠定了其他证券发行审核程序的基础。”健全的股票发行制度是股份制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条件,也是证券市场建设的基础环节。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在短短的10年中几经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从最早的额度审批制到现在,一直处于不断的完善过程中。应该说是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是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有着中国特色的发展路径。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新股发行制度也需要不断的完善,特别是在新股发行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新股发行市场效率,提升市场的定价能力方面,更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一、我国新股发行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审批制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由于法规不够健全,市场各方参与者不够成熟,要求上市的企业过多且质量参差不齐,各行业、各地区发展又不平衡,急需加以宏观和严格审查,因而对股票发行申请采用了审批制。

审批制是一国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社

会经济关系,采用行政和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的一种发行制度。公司发行股票的竞争焦点主要是争夺股票发行指标和额度。证券监管部门凭借行政权力行使实质性审批职能,证券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进行技术指导。

实施这一制度,对于当时协调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筹集资金和调整国民经济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其缺陷也逐步暴露出来。主要是:用行政办法无法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部门和监管机构对发行事项高度集中管理,减少了发行人和承销商的自主权,制约了中介机构的发育;一些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帮助企业虚假“包装”,骗取发行上市资格,影响了市场的公正;发行额度计划管理方式,容易使股票发行审批中出现“寻租”现象。在市场自律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也积累了一定的风险。

二核准制

由于审批制明显阻碍了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因此自3月开始,我国正式实行核准制,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标的做法,改为按市场原则由主承销商、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核准的办法。实行核准制既是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也是规范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需要。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主义或实质管理原则,是指发行人不仅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要重要信息予以充分披露,而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证券发行人只有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审查发行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且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发行将被否决。

二、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核准制的现状

核准制的推行取消了审批制下分配额度和分配指标的。核准制实施以后,中介机构的作用开始得以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初步建立,促进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但由于核准制的核心仍然是对股票发行决定权的行政干预,在我国实行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这些年,也反映出了很多相关的问题和不足:

1、核准制部分扭曲了市场资源的配置。在核准制下对股票供应数量的管制,严重影响了市场供求关系,导致股票价格的推高,催生市场泡沫。

2、核准制的市场效率较低。目前的现状是等待发行的公司众多,而监管部门的资源有限,呈现一种僧多粥少的现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1月13日,受理首发企业631家,其中,已核准11家,已过会24家,未过会596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570家,中止审查企业26家,即排队等待上市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600家。而目前的数字肯定更多。另外7月开始,已经暂停了IPO。

3、核准制度缺乏灵活性。对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管理风格和财务风格的各个企业,采用同一个标准衡量。部分具有潜力的优秀企业在其融资的阶段,可能因一时不具备较高的发行条件而被排斥在外,导致其无法上市,影响企业经营和发展。

4、核准制对股票发行的管制,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孳生,可能使得一些经营状况不良的公司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上市资格,使得投资者利益受损。

5、借壳上市中隐藏内幕交易。核准制存在的众多阻碍和低效率,使得许多公司选择借壳上市。借壳上市的审核标准大大低于IPO标准,收购一个空壳之后,通过资产注入、重组的操作,可使难达IPO标准的企业顺利上市。且在借壳重组过程中,由于过程复杂、决策链条过长,极易隐藏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行为,给一些操作者违规获利或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

6、核准制使职能错位。监管层对拟上市公司的实质性审查,使得承担了本应由投资者自己做出的决策,同时也承担了应由企业承担的信用风险。一旦出事,投资者往往将责任直接归于证券主管机关和,容易激发投资者与间的矛盾,使监管层的公信力大大削弱。

三、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方向——注册制的优点及必要性

由于核准制在应用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必须进一步深化,而注册制则将成为我国改革的一个重要改革方向。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

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得资金,获取发展机会;3促使投资者审慎投资,提高市场整体水平。

从市场化改革方向来看,投资什么样的企业,选择交易的对象从根本上说应属于私人自主的范畴,而且与核准制相比,公司发行股票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而非授予,注册制最能体现对私人和企业自主选择的尊重。此外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大大降低。发行人仅对信息公开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投资者依据披露信息自行做出投资决策。毫无疑问,这种方式大大提高了股市资源配置的效率,同时也降低了筹资成本,使更多优秀的企业获得了发展的机会。从横向来看,美国证券市场是当今世界上最成熟和最发达的证券市场,这与其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是分不开的。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强调强制信息披露和明确相关方责任的注册制比强调对发行人资质进行审核的核准制更能促进股票市场的发展。

四、我国的主要思路

发行制度的改革应继续向注册制的方向演进。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主要思路:

1、完善退市制度。现行退市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退市效率较低,退市难现象突出。低效的退市机制直接导致我国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放大,对绩差股的投机炒作行为,以及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盛行。退市制度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完善退市制度也是实行注册制的前提之一。退市制度和入市制度一样,共同维持着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一个良好运转的证券市场就像水池,可容载量是有限的,因此,只有“进水口”“出水口”双口齐下才能保障证券市场的运转。

2、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机制市场化。目前,新股定价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与二级市场挂钩,但价格的

确定在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的结果,广大投资者的作用还很弱。只有让价格真正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使证券市场发挥其价格发现的功能,才能真正体现发行公司、承销商和投资者各方的利益,消除当前证券一级市场稳赚不赔、聚集大量认购资金的怪现象。

3、强化中介机构的与权力。的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退出发行审批领域,把各种审批权力交由市场来完成。这样既可以提高配置效率,

降低企业筹资成本,也可以克服介入所带来的权力。淡出市场后,对市场组织和监督将主要由成熟的中介机构来完成,因而它们的作用和责任应不断加强。

4、加强对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于首次发行的上市公司来说,提高其信息披露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客观准确地预测其盈利水平,这是市场和投资者发现其市场价格的现实基础。现实的情况是,对发行公司的过度“包装”比比皆是,股票发行只是为了“圈钱”,完全不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对这种恶劣的行为一定要坚决查处并杜绝。

讲解

随堂练习: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zzmtr.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