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抵扣但对方要红冲的情况,应该由购买方在新系统中填写申请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并根据信息表做进项税额转出。.信息表传送给主管国税局,系统自动审核后,生成信息表编码,传送给销售方,销售方根据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并将联和抵扣联交购买方做红字账务处理。
红冲,就是冲减原销项,然后开具正确的重新入账,跨月的就需要开红字了。
红冲就是以前做了一张错误的凭证,就用红字做一张和蓝字一模一样的红字凭证,就可以把原凭证冲了,然后再重新再做一张正确的凭证就可以了。
红冲有二种,一种是按原做账方法作为负数即可;第二种是冲减差额部分。比如借:管理费2000 贷:现金2000, 下月发现金额有误,应为200元,这时再做一张凭证更正,借:管理费用-1800, 贷:现金-1800。两种方法根据需要来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