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进行借贷活动时,只要房屋是抵押人合法取得的,就可以办理房屋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成立。抵押的财产范围包括建筑物、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使用权分为不同类型,只有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在建工程和已付清部分或全部房价的未竣工商品房也可以作为抵押物。根据民法典规定,只要房屋合法取得且无权属争议,个人之间可以办理房产抵押。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个人之间可以办理房产抵押吗
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进行借贷活动时,只要房屋是抵押人合法取得的,就可以办理房屋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哪些房产可为借款作抵押
1、房产。
作为不动产,房地是不可分离的,房产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分为以下四类:
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抵押。
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
(1)依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投入的资产所组成的综合财产。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因为只有可以转让的在建工程才能通过转让实现其价值,从而保证抵押权的实现。
4、已经付清部分或者全部房价的预购的未竣工的商品房。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江典》的规定,如果房屋是抵押人合法取得的,没有权属争议时,抵押人和其他人进行借贷的,可以抵押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就设立。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进行借贷活动时,只要房屋是抵押人合法取得的,就可以办理房屋抵押并进行登记,从而确立抵押权。可作为借款抵押的房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和已付清部分或全部房价的未竣工商品房。抵押登记的办理是确保抵押权实现的重要步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房屋没有权属争议且抵押人合法取得时,可以进行房屋抵押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以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四百一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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