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内迁户口流程简化,包括系统内数据迁移、核对登记内容、变更与户主关系、打印申领二代证登记表、退还手续材料。办理时间:当场办理或15-30个工作日。迁移需本人到派出所办理,可委托家庭成员代办。全户迁移需委托户主或成年户内成员代办。集体户口人员需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迁移由监护人代办。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办理迁出登记和注销户口。
法律分析
上海市内迁户口流程,简化如下:
1、完成系统内人口数据迁移操作,凭户口审批卷和系统授权信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与本人或申办人核对户口项目登记内容是否正确,对不一致的,应据实变更,对空项的,应立即采集补充;
3、对因办理户口迁移导致移入户户内成员之间“与户主关系”变化的,移入地派出所应在办理迁移后立即变更;
4、完成户口迁移系统操作后,打印《常住人口申领二代证登记表》,并交与本人或申办人审核签字,并将新《居民户口簿》编号录入系统;
5、退还申办人《居民户口簿》等手续材料。
上海市内户口迁移办理所需时间
1.申请人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对符合当场办理条件的,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当场办理。
2.按规定由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3.按规定由各分(县)局审批的户口事项,各派出所初审后报各分(县)局,个分(县)局应当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上海市户口迁移规定有什么?
1.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2.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3.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结语
上海市内迁户口流程简化,包括数据迁移、核对登记内容、变更与户主关系、打印申领表、退还手续材料等。办理时间根据审批机关不同而有所不同。户口迁移需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涉及全户迁移的需委托户主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办理,集体户口人员需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前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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